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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是著作权法最核心、最基本的概念。著作权法第三条用列举的方式呈现了作品的概念,“本法所称的作品,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、艺术和自然科学、社会科学、工程技术等作品”,并列举了9个类型的作品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对作品的定义是“著作权法所称作品,是指文学、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。”并对各类作品的含义做了进一步说明。如何理解作品,如何判断原告主张的是否构成作品,我们就是从这个定义出发判断。在《指南》中,明确了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的4个方面,第一,是否属于在文学、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,其中“自然人的创作”是法和条例中没有提到的;第二,具有独创性,第三,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,第四,可复制。